(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32号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90700-1.法定代表人赵学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76564-3.法定代表人管春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启水,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杨,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丽书记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