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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本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宋菁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宋菁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李本友。委托代理人黄学连,大丰市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一号华邦国际A区一楼。负责人沃军,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唐飞,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菁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友与被告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宋菁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友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本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本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本友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宁人民陪审员  郁锦龙人民陪审员  赵晓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延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