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鹏与何延强、刘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何延强,刘美丽,何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赵鹏。委托代理人杨夕英。被告何延强。被告刘美丽。被告何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诉被告何延强、刘美丽、何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赵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燕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