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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鹏与何延强、刘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何延强,刘美丽,何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赵鹏。委托代理人杨夕英。被告何延强。被告刘美丽。被告何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诉被告何延强、刘美丽、何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赵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燕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