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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某未履行本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2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