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丽文与林孟亮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文,林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文,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40。被执行人林孟亮,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7819。申请执行人陈丽文与被执行人林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孟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丽文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还款协议:一、被执行人林孟亮结欠申请执行人陈丽文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自2015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各付还1200元至借款100000元还清止。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有关利息;二、被执行人如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尚欠款项申请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的规定付还利息;三、案件执行费15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1261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怀彬审 判 员 李侠民代理审判员 许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