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新亭与黄维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高新亭。被执行人:黄维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亭与被执行人黄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维勤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