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79号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已,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