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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79号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已,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