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右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乌云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乌云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铁良,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部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告乌云图,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云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要求被告乌云图给新巴尔虎右旗某镇某楼门市某号(面积137.70平方米),拖欠热费人民币954.82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赵振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边铁良、被告人乌云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乌云图拖欠2014-2015年采暖期为230天热力费954.82元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云图给付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力费954.82元,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乌云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