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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强与罗教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罗教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罗强,男,生于1991年1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罗教勋,男,生于1977年5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942号罗强与罗教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支付赔偿款3423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