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建民申请张海峰、赵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民,张海峰,赵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民,证件号码230622196109170355,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号。被执行人张海峰,身份号码2306221981********,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新宿屯。被执行人赵力辉,身份号码2323281970********,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9委**组。赵建民与张海峰、赵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峰、赵力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建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峰、赵力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海峰、赵力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建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峰、赵力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建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