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平威腾建筑设备物资经销部与贾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威腾建筑设备物资经销部,贾金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邹平威腾建筑设备物资经销部,经营者张艳霞,女,汉族,居民。被告贾金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威腾建筑设备物资经销部与被告贾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威腾建筑设备物资经销部无法提供被告贾金全现在的准确送达住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贾金全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邹平威腾建筑设备物资经销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辉审 判 员 李小刚人民陪审员 郭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