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善成、书记员王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代安德(另案处理)抓获。经查,从代安德家中搜查出的射钉枪改装枪1支、65发子弹、200颗铁砂均系被告人吕某所有。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子弹、铁砂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