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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海辉街6号。法定代表人:迟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霖,该公司员工。被告:左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张明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