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137号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福山,总经理。被告高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云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云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