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袁宝福、袁文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忠,袁宝福,袁文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宝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文同,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宝福、袁文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