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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袁宝福、袁文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忠,袁宝福,袁文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宝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文同,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宝福、袁文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