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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长霞,鞠冬梅,鞠胜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霞,鞠胜发,鞠冬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李长霞,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鞠胜发,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被告:鞠冬梅,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霞与被告鞠胜发、鞠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