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正涛、邵长秋与吴凤亭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涛,邵长秋,吴凤亭,王美苓,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蔡正涛。申请执行人邵长秋。被执行人吴凤亭。被执行人王美苓。被执行人吴建新。被执行人吴树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在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王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