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仕国与李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875号原告李仕国,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泽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仕国与被告李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向原告李仕国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仕国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仕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仕国负担(原告李仕国已交纳)。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