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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与芜湖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芜湖金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许永发、方惠、许祚龙、汪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芜湖金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许永发,方惠,许祚龙,汪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82-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凌云,行长。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永发,职务不详。被告:芜湖金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许祚龙,职务不详。被告:许永发,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方惠,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许祚龙,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汪春霞,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与被告芜湖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金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永发、被告方惠、被告许祚龙、被告汪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芜湖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金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永发、被告方惠、被告许祚龙、被告汪春霞价值8523458.06元内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金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永发、被告方惠、被告许祚龙、被告汪春霞银行存款人民币852345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小妹代理审判员  卞慧慧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超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