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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苏忠与高桂中、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忠,高桂中,范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50号原告苏忠。委托代理人彭洪,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桂中。被告范红霞。原告苏忠诉被告高桂中、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苏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忠负担,余款9528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