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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柯某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存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存,男,汉族,广东省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人,初中文化,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柯某存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其住宅利用互联网传输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陈某陆、于某杰、魏某古、邓某军、陈某明等多人投注“六合彩”赌博,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33471元。2015年6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处现场抓获正在台式电脑前下注的被告人柯某存,现场查获赌博工具小米手机一部、宏基台式电脑一台、“六合彩”记账簿一本及下注单据若干张。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柯某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柯某存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其住宅利用互联网传输数据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陈某陆、于某杰、魏某古、邓某军、陈某明等多人投注“六合彩”赌博。从2015年2月至6月,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19717.00元。2015年6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处现场抓获正在台式电脑前下注的被告人柯某存,现场查获赌博工具小米手机一部、宏基台式电脑一台、“六合彩”记账簿一本及下注单据若干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21时20分,尖山分局民警在华侨管理区发现有人在网上开设赌场,民警迅速将开设赌场嫌疑人员柯某存带回分局接受讯问,决定对柯某存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某某路21号。现场有办公桌一张、手机一部、电脑一台、笔记簿一本、下注单据若10张。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小米手机一部、宏基黑色台式电脑一台、“六合彩”记账簿一本、下注单据10张、银行卡一张。4、参赌人员通过手机信息及微信信息向柯某存下注的内容共21页。5、电子数据鉴定书检验材料:柯某存手机一部。鉴定结论:在送检手机内有发现相关数据。6、电子数据鉴定书检验材料:柯某存开设赌场台式电脑一台。鉴定结论:在送检的台式电脑中发现涉及柯某存开设赌场案相关电子数据。7、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关于柯某存手机中投注金额的情况说明:2015年6月25日,我局侦办的“柯某存开设赌场案”中查获手机一部(白色小米),通过提取该手机的电子数据,经统计自2015年2月份至2015年6月份在该手机中“六合彩”投注的金额总共为119717元。8、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关于对陈某陆等参赌人员处罚的情况说明:柯某存开设赌场案中,参赌人员陈某陆、于某杰、魏某古、邓某军、陈某明5人因向柯某存担任代理的赌博网站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对陈某陆、于某杰、魏某古、邓某军、陈某明5人处以警告、罚款200元的处罚。9、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人口信息:柯某存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0、参赌人员陈某明证言:我是2015年4月14日开始向柯某存购买六合彩而参与赌博的。我是通过手机把自己要购买的六合彩号码发到柯某存的手机号码去的。我赌了十期左右,每次赌资是1000元至2000元。我只知道柯某存在帮人记六合彩,所以我就向他买六合彩了。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组四辨认,指认5号是柯某存。11、参赌人员邓某军证言:我是2015年3月28日开始向柯某存购买六合彩的。我是通过手机短信把自己要买的六合彩号码发到柯某存的手机号码的。我赌了几次,每次赌资是100元至1050元不等。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组五辨认,指认5号是柯某存。12、参赌人员魏某古证言:我是2015年6月份左右开始向柯某存购买六合彩的。我都是电话联系,每期投注100多元,我赌了几次。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组二辨认,指认5号是柯某存。13、参赌人员于某杰证言:我是2015年2月份左右开始向柯某存购买六合彩的,数额很小,因为他家在我们厂对面,而且开有小店,我没事就走过去看看,我每次赌资是几十元至一百元。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组三辨认,指认5号是柯某存。14、参赌人员陈某陆证言:我是2015年2月份左右开始向柯某存断断续续购买六合彩的,数额很小,我玩过几期,我每期赌资是一、二百元。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组一辨认,指认5号是柯某存。15、被告人柯某存供述:现场缴获的电脑是刚买的,买来赌博六合彩。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存为获取利益,竟为“六合彩”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