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虞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姜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卿,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向原告姜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向被告罗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指定双方举证期限30日。依法由审判员马新兰、郭雪梅、祁中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灵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2012年底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在(2013)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不好,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书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夫妻关系的机会,但是原、被告从2012年5月份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原告要求抚养长女罗某甲,长子罗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开庭审理时缺席。因被告罗某庭审时缺席,本院不再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姜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3)虞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2、耿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达三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3、惠农区林枫文化用品商行工资表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姜某2015年3月份至6月份工资发放情况及姜某系我单位员工从事营业员工作已有2年3个月,工作时间从2013年3月15日至今,表现良好无请假和矿工等情况。被告罗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罗某庭审时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该证据系本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系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能够证实原告长期不在家中,原、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证据3系原告姜某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姜某工资发放情况,该证据有单位加盖的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名,能够证明原告姜某从2013年3月15日至今一直在外打工的情况。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罗某甲出生于2010年9月27日,长子罗某乙出生于2012年4月16日,2012年12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虞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现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两个子女,但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2013年2月2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以上,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现长女罗某甲跟随原告姜某生活,长子罗某乙跟随被告罗某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更好的健康成长,长女罗某甲由原告姜某抚养,长子罗某乙由被告罗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对于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罗某甲由原告姜某抚养,长子罗某乙由被告罗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原告姜某自愿给付被告罗某经济帮助费2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