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4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曾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负责人李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小波,男,1988年2月6日,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杨阁老村大村组9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曾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沅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数额142678.65元及利息,未受偿142678.65元及利息;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王 政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