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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牛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牛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1956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牛世同,1965年7月6日。本院在执行李桂英与牛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