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牛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牛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1956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牛世同,1965年7月6日。本院在执行李桂英与牛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