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许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许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彬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昌,该社贷款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关锦洲,该社贷款中心信贷员。被执行人:梁许初,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许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梁许初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用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梁许初有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座外(该屋已被本案查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要求法院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的纠纷问题,协商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的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的纠纷,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0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