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林阿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阿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福建省长汀县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范庆洋,经理。被告林阿古,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原告福建省长汀县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阿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就尚欠的货款双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了全部应支付的货款,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长汀县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交纳31.5元,由原告福建省长汀县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利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