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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商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朋飞与李富涛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涛,朱朋飞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朋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荣广,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富涛因与被上诉人朱朋飞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宋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富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由上诉人李富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黄 诺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