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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豪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顺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豪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豪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6号御花园贵宾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朱首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鹏,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希崇,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民初字第4635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并非是物业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地下室由全体业主所有,被上诉人没有产权。上诉人的注册地及办公地均不在秦淮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相邻不动产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邀贵井2-3号儒林雅居内,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