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楚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楚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澧阳镇翊武路。法定代表人高世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楚堂,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楚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澧执字第535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诗卫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