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曰水与天津金玉鑫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曰水,天津金玉鑫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张曰水。被执行人天津金玉鑫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曰水与被执行人天津金玉鑫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6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778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志海不知去向,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7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