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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知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慈溪市浒山乐麒五金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慈溪市浒山乐麒五金配件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2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委托代理人:刘文华。被告:慈溪市浒山乐麒五金配件厂。经营者:杨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浒山乐麒五金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