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牟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胡延安,总经理。被告牟涛,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