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执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有元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有元,宋君林,李永弟,祁克军,李君科,张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6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发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有元,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宋君林,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祁克军,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君科,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有善,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有元、宋君林、李永弟、祁克军、李君科、张有善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有元、宋君林、李永弟、祁克军、李君科、张有善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