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7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琴显与许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显,许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347号原告王琴显,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许丽,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显诉被告许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琴显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琴显撤回对被告许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保全费49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訾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