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小迎与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周小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四化,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民身份号码×××1012。委托代理人:赵轶,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周小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轶到庭,上诉人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山晋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