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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张某,系莱阳市古柳中心教师。委托代理人:吕世政。被告:徐某,系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高智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生活行为极不检点,与多名女性关系暧昧,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争吵,遭到了被告多次暴力殴打。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被告均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辨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婚后被告生活行为不检点,与多名女性暧昧不清,且双方为此争吵时被告曾多次殴打过原告。对该主张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短信书面记录为证。针对原告主张,被告表示其是与同学之间的正常来往,不存在暧昧关系,更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对于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被告表示短信证明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大都是因为被告与老同学见面聊天,继而引发的争吵。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但针对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遇到事情应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针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高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