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祝章与被执行人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新,付祝章,张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张桂新,女,现住辽中县,系居民。申请执行人付祝章,男,现住辽中县,系居民。被执行人张洪伟,男,现住辽中县,系居民。本院在执行付祝章与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桂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人付祝章与被执行人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祝章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伟与异议人张桂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在存续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19日对异议人张桂新的存款扣划54,200.99元,扣划张洪伟26,104.1元。该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洪伟并于2014年12月10日支付给申请人付祝章,现异议人张桂新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不应扣划其本人的款项,其理由为:一、该案调解书并未涉及到异议人,异议人不应作为被执行人;二、异议人也并未在借据上签字,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三、被执行人张洪伟现因开设赌场罪在看守所羁押,其对外借款均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为此,异议人张桂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扣划的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回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异议人张桂新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被执行人张洪伟与异议人张桂新系夫妻关系,在执行依据(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案中涉及借款系张洪伟经商用款,异议人张桂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洪伟此笔借款系赌博借款,且是张洪伟个人债务,故本院对异议人张桂新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扣划的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回转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桂新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