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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0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逄武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逄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0011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被执行人逄武。关于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逄武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351010138015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7.07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逄武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351010138015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6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