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兴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兴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兴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世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被执行人负责人杨世茂,并调查×××镇×××村村民,查明被执行人×××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4社土地431平方米修建服务中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5)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31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为4310元。同时告知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催令被执行人履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