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翁文灿与张文龙、郑延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文灿,张文龙,郑延菁,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翁文灿,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郑延菁,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7号A座3层。法定代表人张文龙关于翁文灿申请执行张文龙、郑延菁、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66号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人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6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