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与胡金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胡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委托代理人龚开诚,系被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金妹。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金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对区政府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5)2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龚开诚,被执行人胡金妹出庭参加了听证。本院经审查查明,天问路道路工程用地项目已列入2015年度张家界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2015年1月19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天问路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胡金妹的房屋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居委会四组34号,在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该房屋经过职能部门认定,结论为该房屋建设面积466.9平方米,其中35.83平方米属1998年4月30日前修建的无证建筑;431.07平方米属2003年清房后的违章建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天问路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张定征告字(2015)351号房屋补偿决定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五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问路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协调指挥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金妹送达了张定政补字(2015)2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金妹送达了张定政催字(2015)215号履行补偿决定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拒绝履行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补偿款存入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征收补偿专户,被执行人可以随时领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5)2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5)2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朱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