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德中与刘玉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中,刘玉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赵德中,男,生于1965年12月,汉族,住民勤县,民勤县云龙酒店业主。被告刘玉华,女,汉族,民勤县人,民勤县移民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中诉被告刘玉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中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中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