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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德中与刘玉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中,刘玉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赵德中,男,生于1965年12月,汉族,住民勤县,民勤县云龙酒店业主。被告刘玉华,女,汉族,民勤县人,民勤县移民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中诉被告刘玉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中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中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