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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常德与李赞周、张希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德,李赞周、张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常德被执行人李赞周、张希荣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赞周工资收入8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