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6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咪那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咪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6893号罪犯咪那,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咪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三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39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七月二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咪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咪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咪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咪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