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与孙源军、尹纪臣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孙源军,尹纪臣,辛崇喜,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杉杉服装(专卖)有限公司,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沂光热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即丘路与金四路交汇处金源小区一层沿街。法定代表人张本新,董事长。原告林荣海,居民。被告孙源军,居民。被告尹纪臣,居民。被告辛崇喜,居民。被告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62-1号。法定代表人孙源军,董事长。被告临沂杉杉服装(专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源军,董事长。被告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朱芦镇朱芦村。法定代表人孙源军,董事长。被告山东沂光热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62-1号。法定代表人孙源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与被告孙源军、尹纪臣、辛崇喜、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杉杉服装(专卖)有限公司、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沂光热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昆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荣海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