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底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73号原告底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底某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底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广泽?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裁定书��请你转告当事人,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