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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邱金圈与徐永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圈,徐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66号���请执行人邱金圈,农民。被执行人徐永学。邱金圈申请执行徐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邱金圈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