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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余周青与李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周青,李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247号原告余周青。委托代理人孙宁、毛俊颖,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被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烈生,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伟。原告余周青与被告李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周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3元,由原告余周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