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木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余周青与李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周青,李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247号原告余周青。委托代理人孙宁、毛俊颖,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被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烈生,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伟。原告余周青与被告李俊、苏州伟鑫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周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3元,由原告余周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