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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野、张福贵与喻明宏、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张福贵,喻明宏,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王野,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张福贵,男,1971年10月28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教师,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喻明宏,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铁路职工,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利,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教师,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野、张福贵诉被告张利、闵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野、张福贵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野、张福贵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野、张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六十元,全部返给原告王野、张福贵。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