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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成和、夏万福与四川世纪稼禾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和,夏万福,四川世纪稼禾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532号原告孙成和,男,1947年12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金堂县。原告夏万福,男,1968年8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金堂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银,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世纪稼禾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成和、夏万福与被告四川世纪稼禾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和、夏万福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和、夏万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和、夏万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世艳 来自